监狱管理行为的可诉性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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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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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狱管理行为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刑罚的刑事执行能力,也包括管理罪犯日常生活的行政管理能力。当前关于狱政管理行为的性质并没有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和解释,学界也尚未形成一个具有普遍性和说服力的看法。存在人民法院以不在受案范围内为理由拒绝审理的案例。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罪犯也找不到一条行之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狱政管理行为的性质难以辨析,导致了司法实践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笔者认为可以将监狱管理行为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行为,从而确定监狱管理行为的性质,以规范监狱管理行为的受案范围,对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狱政管理    行政诉讼范围   可行性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5

一、 监狱机关的职能-6

(一)执行刑罚的职能-6

(二)行政管理职能-7

二、狱政管理行为的权力性质-9

(一)刑事司法属性-9

(二)行政管理属性-9

(三)狱政管理表现出行政事务与刑事事务管理的交叉性-9

三、将狱政管理行为归入行政诉讼受案的意义-9

(一)行政诉讼案的界定范围-10

(二)将狱政管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0

(三)罪犯的救济途径在实践中作用不大-10

(四)保障罪犯的救济途径-11

(五)规范监狱的管理行为-11

四、将狱政管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行性-12

(一)罪犯拥有诉权-12

(二)不存在与现行法律的冲突-13

五、结语-14

参考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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