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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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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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视听资料已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在我国被加以规定。由于视听资料本身具有的技术性特点,再加上私录的取证方式,使得理论界对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看法莫衷一是。本文从我国理论界关于私录视听资料的观点出发,并对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加以分析。

关键词: 私录  视听资料  证据 合法性

 

Abstract:At present, the audio-visual materials have been viewed as an independent kind of evidence in our country . Because of the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recorded private ,the audio-visual materials, making the theoretical circles divergent evidence of the legitimacy of view on the private-recorded audio-visual materials. Departure from the view of the field in our country on a private recorded audio-visual materials, and evidence of legitimacy of the private recorded audio-visual materials will to be analyzed.

Key Words:Private Recorded   Audio-visual materials   Evidence   Legality

 

   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问题因视听资料自身的特点而比其他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更显得复杂,所以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具体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程度的证明力,不宜机械地认为所有的视听资料证据都是间接证据,都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际上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显然考虑到了违法与不合法的区别,其排除范围要小于“95批复”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我个人认为私录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不合法行为,应当主要从是否影响取得的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两方面来考虑。从实际情况看,私自录取的视听资料往往在内容上能够真实地反映事实,因此,从可能影响证据内容真实性角度考虑,私自录取的视听资料不宜简单化地视为非法取得的证据。从是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到,有一些私录行为确实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这类证据应基于保障公民隐私权而予以排除。但有些视听资料是在紧急情况下,为及时收集违法犯罪证据而对侵犯本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私自录取视听资料的方式进行证据的获取和固定,不属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这类证据可以采纳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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