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携带凶器抢夺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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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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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该条款并未区分行为人的年龄,而未成年人具有其特殊性,这样笼统的规定与“保护未成人,减轻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宗旨有所冲突。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否要对拟制而来的犯罪负责,以及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携带凶器抢夺是否一概转化为抢劫。

本文将对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解读,从立法原因进行分析,阐述立法者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的立法本意。参考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事后抢劫分年龄段处理的方法,对实践中未成年人携带凶器抢夺的不同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以及探讨实践中可能遇到其他疑难问题。

    关键词:凶器  携带  抢夺  未成年人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现有规定并未考虑到未成年人-1

(一)案例展示-1

(二)现有规定的不足-2

(三)不足的原因-2

二、现行规定的分析-2

(一)解读《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2

(二)对未成年人事后抢劫的分年龄段处理-4

三、疑难问题探讨-6

(一)对未成年人携带凶器抢夺应区分年龄段-6

(二)对未成年人持假刀、假枪抢夺的处理-7

(三)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意图抢夺的途中行为的定性-8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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