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时尚未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之归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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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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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离婚时尚未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始终是学术界乃至立法过程中关注的焦点,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因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所以该财产收益的归属就更加难以给出合理的方案。且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对相关问题的规定甚少,对于相对复杂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属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目前,只是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离婚时未取得经济收益的知识产权,规定为一方所有,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照顾。而“适当照顾”往往在实践适用中十分无力。故本文通过对学术界目前的各个观点进行梳理和权衡利弊后提出个人观点,以期能对我国相关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 收益归属;利益分割原则;立法建议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4

一、知识产权权益概述-4

(一)知识产权权益及行权阶段-4

(二)婚姻关系中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之考察-4

二、夫妻财产关系中知识产权及权益归属之论争与评判-5

(一)个人财产说-5

(二)共同财产说-6

三、知识产权权益属性之辨析-8

(一)知识产权具有价值性-8

(二)知识产品的价值并不是由知识产权的授予来决定-8

(三)知识产权只是为知识产品的使用设置法律保护-8

四、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之分割-9

(一)一次解决原则-9

(二)著作权的具体分割规则-9

(三)专利权的具体分割规则-9

(四)商标权的具体分割规则-9

五、对我国相关立法的评价及建议-10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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