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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支付风险与防范案例分析[参考文献]

资料分类参考文献 责任编辑:论文小助手更新时间: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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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单信用证支付风险与防范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信用证的使用也是非常广泛的。信用证是一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发展而发展起来的,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等安全的多,因为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安全系数就更大了。国际上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仅以国内法及国际惯例《UCP600》加以规范。因此,信用证支付虽一直被认为是最保险的方式,现在也面对着很多严峻的问题。

 毕业设计及思路:主要分三部分论述。首先,简要概述信用证发展以及用于规范和调整信用证贸易的两项重要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其次,通过案例分析法、归纳分析法,总结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出口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遇到的风险以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最后,针对信用证贸易风险产生的纠纷,提出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解决纷争的外部的法律救济手段。

 方案: 通过对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企业内部防范信用证贸易风险的各种管理手段为根本措施,企业利用外部的法律救济手段是辅助措施。二者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共同防范出口贸易信用证方式下的交易风险。

 

设计目的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本身并非为了诈骗,所以其结算方式在应用过程中的某些特点及交易原则,决定了信用证制度有适宜信用证诈骗滋生的各种条件。本文以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的出口贸易实务为例,目的是通过分析和研究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产生的各种风险及其损失,采取积极有效的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障企业及时、安全、足额收汇,进而顺利地开展国际贸易业务。

设计任务要求

了解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跟单信用证支付风险与防范案例分析的意义,了解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跟单信用证支付风险与防范的基本工作流程及清楚本公司对外贸易中跟单信用证支付风险与防范险的要求。我们需要拓展性阅读,阅读相关的材料,对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基本工作流程进行调研,清楚一般信用证支付风险及防范情况,对信用证支付的环节要求进行具体的说明。

一、案例简介

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500公吨钢材,金额约为35万美元的交易。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4月和5月。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了50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5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4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钢材。4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但中国银行收到了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这时,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10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100毫米。6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合理的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中国银行无奈做了偿付。

二、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的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在要求中国银行签发信用证时,应先对受益人的资金情况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按照现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他们只是按照信用证规定审核单据。因此,卖方很可能制作假单据。如果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在合作之前就调查清楚香港公司的资信情况就可以避免这次的损失了。

(二)由于香港与大陆近在咫尺,并且当地有许多中国公司和一些中国的银行,买方完全可以委托一家中国公司和一些中国的银行,买方完全可以委托一家中国公司装载货物之前或期间当场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可以及时的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问题,就可以避免问题的发生。

(三)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公司在发现受骗以后,审单太慢,发现严重不符点后向香港银行索偿时已经过了银行审单合理时间(7天)。其应该在发现不符后就及时向香港银行提出所发现的问题。

(四)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买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所以,案例中的中国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信用证结算方式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履行付款,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形成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支付方式。但是从案例中看,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证方式尚存着各种陷阱及欺诈,信用证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存在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内在潜着很强的欺诈风险。因此,此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需要正确运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及采用有效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的措施。

(五)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应该清楚的了解信用证欺诈的构成:一般,信用证欺诈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既明知欺诈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为一定行为。2、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情况或蒙蔽事实真相,明明知道这个做法会给对方造成损害还去作为的行为。3、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在信用证欺诈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是区别买卖合同中一般违约的重要特征,在违约行为中,违约人不存在利用信用证方式欺诈对方并使对方产生错误意识的故意。如果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在操作过程中严格做到以上五点,就不会被香港公司欺诈。

三、几点启示

本案折射了议付信用证业务中的部分问题,下面笔者结合案例对议付信用证业务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如何有效防范议付信用证风险进行探讨,从而使议付信用证更好地为我国进出口贸易服务。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该如何处理信用证结算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  “单证不一致”的处理单证不一致,即单据缮制没有完全符合信用证明规定。这是最常见的事故。其结果就是直接导致不符点,甚至导致单据被拒付。单证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对于不是自己出具,而是第三方如货运公司出具的提单一类,事先务必与他们仔细核对草稿,并书面确认。拿到正本以后,再检查一次,看是否与确认的草稿一致。出现问题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火速更换。对于日期实效方面的不符,请货运公司协作。对于国家机构比如商检局出具的单据,不易灵活处理,因此要慎重一些。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对这类单证有特别要求的,先与商检机构沟通咨询,看是否能满足客户要求。无法完全满足的,坚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因外贸市场灵活多变,品质要求也参差不齐,对于商检局提出异议的产品,可以通过“客户确认”的保函形式协商解决。 

(二) “单单不一致”的处理,指同一套单证里不同单据相同栏目的内容不一致。这个问题通常是由于部门分工协作制单中的疏漏造成的。审单证的时候,不但要逐张审核,还可以“横”审,即比对不同单证同一栏目内容。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比合同要求严格,能否办到,不行的话应及时和进口商联系并且协商,在办妥之前不要急于发货,否则就会陷于被动。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银贸的通力合作。应当严把单据关。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应当严把单证质量关,严格按照信用证来制作单据,完成制单后应仔细复核,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可以将除提单之外的单据提前制好以后先交到议付行进行预审,若有不合格就等待提单签发以后绘制合格再正式交给议付行。与银行审单“严格符合”的原则相适应,对贸易企业制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单工作必须以银行审单工作依据的原则为基础,做到单证、单单、单货相符,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单据与货物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