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助手 > 免费资料 > 科研方法 > >

破产清算毕业论文大纲[科研方法]

资料分类科研方法 责任编辑:论文小助手更新时间:01-17
提示:本资料为网络收集免费论文,存在不完整性。建议下载本站其它完整的收费论文。使用可通过查重系统的论文,才是您毕业的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从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引发金融危机,并且,由此引发的金融危机影响都比较大,波及范围比较广,给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经营压力。商业银行与其它企业一样,要面对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的现实。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有市场主体进入,也会有市场主体退出,商业银行与其它现代企业一样,要遵循市场竞争的一般规律,所以商业银行也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陷入危机从而被迫退出市场。建立合理的机制,使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的银行退出市场,是非常必要的。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殊性,特别是危机传导性,个别金融机构的危机就可能引发整个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的危机。因此,在处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等问题时,要将其与一般的企业区别对待。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愈来愈激烈,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就难以避免个别银行由于缺乏竞争优势,被市场淘汰。近年来金融危机的冲击,更是给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我们应当思考如何完善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从,而使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更加合理,这也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要加快对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完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本论文的目的在理论上,有助于掘进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深度,分析了商业银行的破产条件、破产申请人以及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一般企业破产制度的区别;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应有内容;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一般理论在各国的实践以及我们国家可采取的措施;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制度中破产管理人的构建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在实践上,一方面有助于完善我国相关的立法。理论先行,通过基础理论分析与国外法律实践的比较研究,尝试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若干建议,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即:

第一部分为商业银行破产概述。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的界定,问题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涵义,问题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方式,商业银行破产的内涵,破产条件,破产申请人,及商业银行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等方面对商业银行的破产进行了一个概述。

    所谓商业银行的破产,即银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判断是否符合监管标准,进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法院宣告其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开始进行破产清算并对剩余财产强制进行分配,从而使这一民事主体终结。

第二部分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主要通过我国破产立法现状及主要问题两个方面来指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缺陷所在。

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不能简单的等同于银行倒闭清算制度,它应该是一个宏大而完备的制度体系,包括早期处置,政府救助,市场退出等诸多方面,并且由于银行业对金融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重点更应该放在前期的预防和救助。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十分匾乏,不成体系,散见于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中,且可操作性条文规定并不多,一些法律条文只是简单地重复。其主要问题在于:缺乏系统性银行破产法律框架;缺乏完善的银行破产预防制度;银行破产启动程序规定不合理;银行破产清算制度可操作性差;缺乏银行破产保障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为国外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世界各国对银行破产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在银行破产程序中都注重强化银行监管当局的权力和职责,这也是市场自发调节与政府干预有机结合的典范。从英美法系的代表英美两国及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特点比较可以看出,一项法律制度确立的背后有着深层的政治经济原因。我国正处在金融改革的摸索过程,借鉴国外经验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在进行法律移植时,不能仅从制度实施效果的最优性出发,更应立足制度形成根基的相似性。

第四部分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主要从完善破产法律体系,修改制定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的特殊破产标准,明确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构建完善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的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方式及多次分配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我国银行破产的法律规范比较分散,层次不一,在实务操作中运用难度大,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制定一部完整统一、操作性强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性文件势在必行。我国的破产标准主要是资产负债标准和现金流标准。也就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已经资不抵债,并且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并没有特殊的规定。但是对于商业银行这样的高负债经营企业,仅采用资产负债标准和现金流标准,并不能及时地将危机银行列入破产的行列中,容易延误商业银行的破产时间,从而造成更大的损失,不利于及时的控制危机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所以,在制定商业银行破产实施办法以及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应该将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加以明确,使其更加符合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文章结构

 

1 商业银行破产概述

1.1 商业银行的界定

1.2问题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涵义

1.3问题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方式

1.4 商业银行破产

1.4.1 商业银行破产的内涵

1.4.2 商业银行的破产条件

1.4.3 商业银行的破产申请人

1.4.4 商业银行破产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2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2.1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立法现状

2.2 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2.2.1 缺乏系统性银行破产法律框架

2.2.2 缺乏完善的银行破产预防制度

2.2.3 银行破产启动程序规定不合理

2.2.4 银行破产清算制度可操作性差

2.2.5 缺乏银行破产保障相关法律制度

3 国外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3.1 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3.2英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3.3 法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3.4 英美法三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比较

4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

4.1 完善破产法律体系

4.1.1 修改制定法律法规

4.1.2 制定商业银行的特殊破产标准

4.1.3 明确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

4.2 构建完善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制度

4.2.1 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确定

4.2.2 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的监管

4.3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4.4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

4.4.1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4.4.2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4.4.3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能否多次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