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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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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思想溯源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核心是权力的分立和制约。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中蕴含的政治思想和理念,在古希腊、古罗马先哲的政治思想中闪耀。“分权的思想几乎跟政治学说一样古老。学术界一般认为,分权思想可恶意上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亚里士多德和波里比阿是其代表人物。”

[1] 朱光磊.《以权力制约权力》,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2页。]]但今天人们通常讲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由英国哲学家洛克首先提出的,并由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发展完善,最终由美国制宪精英创造性地将其应用于美国政治实践。所以,笔者认为,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的思想基础,溯源于古老的混合政体理论,之后,分权制衡学说经过洛克的发展和孟德斯鸠完善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最终,为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古希腊思想家的分权思想

1.柏拉图的分权思想

柏拉图首先否定了集权的合理性,他认为让权力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是不合理的,甚至是具有毁灭性的。“任何国家的永久福利都需要在几个方面之间划分权力。” [[[2] 严晶,《从人治的贤人政体到法治的混合政体——论柏拉图政体观的演变》,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63—65 页。]]在柏拉图政体观中,他认为混合政体是最好、最稳定的政体。混合政体结合了君主政体的智慧和德性与和民主政体的自由。正是柏拉图对于混合政体的探讨,分权思想才得以萌发。萨拜因认为,是柏拉图发现了混合政体的原则,“这项原则的构想,是为了通过力量的均势来达到和谐”[[[3]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06页。]]在笔者看来,柏拉图的混合政体主张中闪耀着分权的光芒,是西方分权思想的萌芽,也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型,它对于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产生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

2.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在他的政体观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单一政体往往追求的是一部分人的利益,所以,单一政体并不是良善的政体。其次, 亚里士多德推崇的是一种兼顾贵族与平民利益的混合政体。“在混合政体之中,统治者能够不偏不倚,不走极端,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寻得平衡,从而实现并维持政体的稳定存在。”[[[4]王怡,《混合政体观下的分权制衡--对美国式民主的再探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第101-106页。]]最后,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在他对混合政体的崇尚中体现了出来,他将国家机能进行了分工,认为一切政体都需要由议事、行政和审判三种要素组成,只有这样的政体才算是健全的政体。亚里士多德创造性地提出了国家的三种机能,从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中从中可以看到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亚氏的分权思想更有力地推动了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产生。

3.波里比阿的分权思想

古希腊历史学家波里比阿继承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和分权思想,他从古罗马政体中得到启发,认为正是元老院、公民大会和执政官这三种权力,在分离的基础上又能保持一定的牵制,才能使得古罗马政体保持长久的稳定,维持长久的平衡。波里比阿强调,“混合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因为混合政体是唯一能够践行制衡原理的,凡是非混合的政体,都不可避免地要走向“政体蜕变”,而与文明和民主绝缘。” [[[5]刘世义,程璇,李庆云《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2011年,地2期,第247页。]]从波里比阿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出,混合政体之所以优秀,就是由于权力之间存在相互制衡的关系,同时,执政官、元老院和公民大会的创设,对三权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二)洛克的分权制衡主张

英国思想家洛克,被认为是近代意义的分权思想的首创者。在《政府论》中,洛克将政府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联盟权)。立法权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即“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6-7]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 89页,第90页,第 90页。]]至于执行权,它是负责执行法律的权力,洛克认为,立法权和执行权是必须分立的,因为如果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势必会损害公共利益。对外权是指“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力”。[[]]洛克指出,立法权虽然是最为政府最高权力,但他也承认行政机关制定法令的可能性。 

在洛克看来分权是必要的,分权是保证权力不被滥用的前提,但是,要想真正保证权力不被滥用,还得依靠权力的制衡。尽管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它并不能为所欲为,依然受到来自执行权和社会基本价值的约束。执行权从属于立法权,其行使必须在法治原则之内。对于权力的划分,洛克实质上只做出了两权的划分,因为行政权和对外权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且是由同一机构掌握的。

洛克在《政府论》中,清楚地阐释了权力分立的原则,但是他“仅将这个原则应用于立法功能和行政功能的分立,他将司法功能说成是立法功能的一部分而没有要求它们分开”,[[[8]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下),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78页。]]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洛克的两权分立的思想,虽然与成熟的三权分立学说还有一些差距,但是,他的分权制衡主张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对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产生,具有不可磨灭的影响。

(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弥补了洛克两权分立学说的遗憾,具体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方案。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以及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9-11]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5页,]]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是不现实的,因此,孟德斯鸠主张通过代议制,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而且,孟德斯鸠主张两院制,“贵族团体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平民的团体应同时拥有立法权。两者有各自的议会、各自的考虑,也有各自的见解和利益”。[[]]两院之间的相互制衡,进一步减少了立法机关专制的可能性。

关于国家的行政权,孟德斯鸠与洛克类似,都特别看重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他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 第159-161页,第156页。

[12-1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 第677页,第 677页。]]因此,行政权由国王来掌握,国王领导军队。

在国家的司法权方面,孟德斯鸠主张国家的司法权由一个独立的机关来行使,这个机关由人民组成,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继承了洛克的分权制衡学说,与之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对于司法权的独立地位的确认,极大地推动了分权制衡理论的发展。

(四)美国联邦党人对三权分立制度的完善与实践

美国联邦党人对于美国1787年宪法的通过和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实施具有不可限量的作用。在1787年制宪会议召开之前,WWW.eeelw.cOM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就已经深入人心。于是,在美国宪法中,对于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划分,自然采取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将立法权授予国会,将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授予总统和联邦法院。美国联邦党人认为,三者地位平等,没有一个部门拥有比其他两个部门更大的权力。美国联邦党人对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创新发展主要在于,他们不但将政府权力分割在三个部门之中,而且给予各部门制衡和监督另外两个部门的权力。而孟德斯鸠只是强调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制衡,忽略了司法机关对于另外两个机关制约的重要性。与此同时,在司法领域,对司法权的独立性的强调,是联邦党人分权思想的另一大特色,也是他们对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学说的完善。在分权理论的历史上,司法权一向是国家权力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司法部门也是最容易被侵犯与影响的。联邦党人的努力使得古希腊古罗马的分权思想,洛克的分权学说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北美洲的土地上结出了丰硕的果实。

(五)小结

笔者认为,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思想溯源于古希腊的分权思想的萌芽,从古罗马人的混合体制的权力制衡中得到了启示,到近代,吸取了英国的洛克的分权学说以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的合理养分,再到美国联邦党人将三权分立学说创新和完善后应用与美国政治体制。由此可见,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从分权学说到分权制衡思想再到三权分立学说的发展和演变,是人类思想史上关于分权与制衡思想的继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