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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中的善意原则[毕业论文文献]

资料分类毕业论文文献 责任编辑:论文小助手更新时间: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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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WTO协定中的善意原则

有关善意原则的规定在WTO相关协定中明显可见,在起草和签订过程中,让善意原则得到的重视是极大的,不仅仅在法律上有明文的规定,而且还有其他许多条款中都暗含有善意原则的要求。争端各方必须遵守善意原则的规定多次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中呈现。在DSU中的总则第三条第二款中说明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多边贸易体制来说提供了可靠性和预测性,在该体制中,WTO各成员方对于各成员在适用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起到了保护作用,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被澄清。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性原则被规定为解释WTO法律体系现有规定的标准。而此处的“国际公法解决的习惯规则”指的就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中的善意解释原则。普遍地来说,在DSU中第三条第十款对善意原则的规定起到了总领性的作用。该款规定若发生争议,所有成员都应真诚善意地参与这些程序以努力解决争端,达到达成双方满意的程度,达成协议的实现。DSU第四条是有关于磋商的整体性要求。其中第三款规定了磋商应该善意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磋商,磋商的法定程序,并且规定了若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或无法进行磋商时,可以直接开始请求设立专家组。中国政府在《加入协定书》时做出的承诺隐含了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中极为重要的“善意”原则,对于中国履行WTO条约义务具有实实在在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对于协定书中的这个暗示的善意原则,WWW.Eeelw.com中国有学者曾经指出:《加入协定书》中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适用和执行法律、法规及其其他措施,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等三个方面。[7]这些正当方式和程序,涉及方方面面,都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着善意原则。对于商标的注册、申请以及取得的规定在TRIPS协议中规定了要遵守善意原则的义务。

 综上,WTO法律体制与各协定相关条款都能找到很多关于善意原则的“痕迹”,这明确体现善意原则不容替代的重要地位。但是善意原则具体公认的含义是什么,这点并没有在WTO法律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这点就决定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在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的基础之上,对善意原则下具体定义。

   (二)WTO争端解决中的善意原则

如上发现,善意原则的具体内涵并没有在WTO法律文件和诸多条款中被明确定义。加之以善意原则本身主观性色彩浓厚,其具体内涵是根据具体案例而发生变化。虽然如此,但无容置疑的是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高频率地需要使用善意原则。因此,争端解决机构需要对WTO案例进行研究,才能具体阐释善意原则的内涵。海龟案就是经典案例。海龟案的争议的焦点是美国的禁止使用对海龟产生不利影响技术所捕的虾进口到美国,这条限制是否符合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该案中的上诉机构对善意原则的解读和运用,有助于上诉机构通过了善意原则解释GATT1994第20条的条款。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认为:“GATT1994第20条引言部分其实是善意原则的一种表述。该原则为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及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该原则。[8]上诉机构的此举的目的在于:当WTO成员方引用该条款时对于其应当承担的WTO协定义务予以逃避时,这个序言中的“善意”原则就为它设置了一个关卡,看该成员的具体贸易和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的立法本意,防止其利用这些例外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先前几个案件专家组对GATT1994第20条的法律解释被该案否决,上诉机构认为:判断国内措施是否与GATT1994条款相符的最终标准为其序言。防止权利滥用之间和合法的目的(符合具体项要求)之间的一条平横线,就是善意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要求不得偏离此种平衡,就是要求善意。[9]

从一定意义上讲,美国“海龟案”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大大促进了WTO与国际法的融合,为WTO注入新鲜血液。我国赵维田教授就曾评价过,“‘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的进口限制措施案’是迄今为止GATT/WTO发展史上一个著名的案例”[10]。上诉机构运用善意原则作为被诉方美国实施的具体措施是否构成滥用权利的指导原则,在GATT第20条例外权利和滥用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为WTO成员方今后适用该条款确立了可借鉴的法律标准或尺度,为法律解决了一道难题。那么要不违反善意,我们该如何把握合理限度这一平衡线。善意有一个要求,各成员国要在合理的限度内,即在量上面设一个限度,行使WTO给予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从海龟案等WTO案例中,派内森总结处善意原则的具体内容,他认为WTO法中的“善意”体现在:1.善意的一般法律原则;2.条约必须信守的习惯规则;3.善意协商的规则;4.善意履行WTO义务的规则;5.禁止反言的一般规则;6.保护合法预期原则。善意原则内涵丰富,且在WTO领域中所发挥的作用覆盖面日益广阔。国际法“善意”原则所固有的法律内涵以及与之密切联系或由其派生出的具体原则,不但体现于WTO的实体法,而且也反映在争端解决的程序法之中,不但已成为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判断法律问题的基本理念,而且还可被用来指导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WTO涵盖协定的解释,填补WTO规则的某些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