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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启示[毕业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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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皇权有着绝对依赖,皇帝是核心,一断于上,这也就成为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最大弊端。

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注重监察系统的独立性,只是封建人治的本质决定了在君主专制统治面前,监察制度丧失了独立性的基础。御史行使监察权依赖皇帝的保护。由于监察官员品阶低,对百官进行弹劾时很容易遭受权贵的诽谤或者报复,此时若没有皇帝为御史进行保驾护航,御史便性命堪忧。除此之外,监察机构也很容易成为皇帝排除异己、打击报复的枪手。即使监察官员挺身而出,为了维护法纪进行弹劾,弹劾的效果仍取决于皇帝。弹劾的对象若是皇帝的心腹大臣,那即便有罪,皇帝也可以“释罪不问”,甚至可以将监察官员问罪。

正因为监察制度是封建人治的产物,它的行使和效果就完全取决于皇帝个人质量的好坏。同时,监察机构作为古代封建官僚制度的组成部分,受制于专制政权,即使有严厉的法律,有完整的官员选任制度,仍然不能阻止官员苞苴盈路,贪贿公行。例如三国时期,盗贼横行,监察官员却知而不举。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启示

现代建立行政监督体系的本质目的虽然与古代不同,但是,通过分析古代监察制度,我们可以察古观今。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利弊,为社会主义现代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宝贵的借鉴意义。

(一)应当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从古代监察制度的演进过程我们发现,wwW.EeeLW.com监察机构采取了垂直管理体制,以此保证了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且各监察机关相互监督,从而保证了古代监察活动的廉洁性和高效性。

当前,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中央,监察部归国务院领导;在地方,监察部门实际上只是政府下设的常设机构,没有独立地位,受到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政府的管辖而且在行使监察权时很容易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扰。没有独立性直接导致其权威性不足,严重妨碍了监察活动的有效进行。

另外,应当将行政监察机关和纪律检查机关相分离。行政监察机关是依据法律,为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进行监督而开展活动的组织机构。纪律检查机关是依据党纪,对党组织及其中共党员进行监督的组织机构。纪检合署办公顺应了反腐倡廉的要求。但是,随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应当将二者分离开来。理顺了党政关系,有利于发挥党对行政监察机关的思想领导,更有利于行政监察机关独立开展监察工作,防止以党纪代替法律的现象。

(二)应当健全监察法律法规

自秦朝初期的《察吏律令》到清朝颁布的《钦定台规》,监察法规制定的越发详尽。特别是明朝厂卫制度告诫我们,一旦监察活动脱离了法律规范,极可能给整个王朝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现代,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监察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太过笼统,以原则性规定居多,实际操作性不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律本身不可避免的滞后性问题,出台的《行政监察法》等法律已经不适应当下实际生活。法律法规中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任免、监察机构的机构设置、监察活动的开展(例如报请程序的适用规定、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等)、被监察机关违纪处罚、监察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为提高监察活动的规范化,我国急需出台一系列的实施细则以弥补现有法律的漏洞。

(三)应当严格选任监察官员

只有监察官员自身具有良好的品行,才足以保障监察活动的有序进行。在历朝历代,对于监察官员的选任有有着严格要求。既要刚正不阿、清正廉洁,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历代的御史大夫一职,素来是最多贤臣的,他们嫉恶如仇,刚直不阿,即使面对皇帝也能直言劝谏。在现代,监察官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公务员考试通过进入监察队伍的,也有通过调任进入监察队伍对的,还有通过遴选进入的。[[[] 丁玉翠,《监察吏治的实现障碍---以明代监察官职务犯罪为视角的考察》,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3期。]]监察官员来自的渠道不同,对进入监察部门更是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很难规范监察官员的素质。有必要完善监察官员选任和考核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察队伍,以维护社会主义社会清正廉明。

(四)应当扩大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

目前我国的监察机关具有检察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拥有这些权利还是远远不够的。从监察实际而言,拥有经济处罚权更有利于监察部门发挥其监察职能。监察机关是对各级机关经济、管理活动的监督,包括对贪污腐败、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当监察机关拥有了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罚权,对各级机关和工作人与能起到更好的教育、惩罚和震慑作用。

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权,建立监审合一的监察机构。监察活动一大部分职能就是经济监察。当监察机关拥有审计权,不仅能够精简机构,防止因为权力交叉而出现的争权或者推诿,还能为监察活动提高效率。监察官员掌握了审计技能,便不再受困于专业缺乏或没有专业审计人才,能独立高效的开展工作。

(五)应当完善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就重视监察机构的内部监督,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我们应当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以保证监察机关的清正廉洁。监察内部,要健全上下级以及平行监察机构的监督,增强内部的透明度,将各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廉政要求向全社会公开并将查处到的案件通过多渠道让公众知悉,形成全社会知法守法的氛围。

新闻媒体作为作重要的外部监督方式,应当拿起手中的话筒,为群众发声。对于贪腐的机关工作人员,要毫不畏惧的予以曝光;对于刚正不阿的政府官员,也要毫不吝啬的加以表扬。同时,对于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监察机关应当主动出击,积极寻找线索,严格查处。

(六)应当创新监察模式,灵活运用多种监察方式

在中国古代,采取固定监察和临时监察相结合的模式。由皇帝派出监察官员进行巡查,获得授权的监察官员每到一地如同皇帝亲临,这样自上而下对的监察方式,具有极高的权威,能够排除很多因素的干扰,还能起到防微杜渐,及时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的作用。现代在这方面也有所继承,党中央实行委派稽查员和巡查员的制度,来巡查国有企业和地方官员,以弥补现有监察制度的不足,就是对古代监察制度的继承。在实践中,这种制度有效避免了监察不到位,独立性不强,权威性不高的状况,所以应当大力推行。同时,可以实行层层派遣特派监察员,自上而下实施监管。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坚持并规范上级派遣特派监察员监管下级的制度,以求达到监管的效果。但是在操作中,也应当避免走过场等不良风气,避免形式主义。

结语

行政监察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发展的制度。在现在运行过程中,它行之有效,为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们的研究分析中,现行的行政监察制度还存在相当多的不成熟。 新时期下,为了完善行政监察制度,我们不仅仅要研究其自身的不足,更应当察古观今,借鉴古代监察制度中有益、适合的方法。在我国古代,“民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甚为奉行,统治者相信,只有严于治吏,才能做到民心所向。可见,官吏的廉洁勤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大助力。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调节器——监察制度,就必须不断发展完善。

本文通过对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研究,总结了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不足。通过对其分析,用现代的眼光考察古代的制度,结合现行行政监督体系的不足,以期望为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