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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募捐的看法[毕业文献]

资料分类毕业文献 责任编辑:论文小助手更新时间: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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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段落针对上文提出的的问题结合其他国家在慈善活动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解答,提出合理有效的完善建议,完善我国的《慈善法》。

(一) 网络募捐主体公开透明

1.募集者身份审核制

我国网络对身份的审查不严格,某电视节目为一名白血病小朋友发起募集,不法分子在网络上以该小朋友的名义组织发起募捐,收取善款十多万元。天津港爆炸后,一名自称是罹难者家属的网友发布微博博取同情,并利用某网站的打赏功能,骗取三千多名网友 10 万元捐款。从案例中看出,发生诈骗事件的一个原因是没有对募集者的身份信息严格审查,募集者的身份审查需要系统的有规章要求的进行,我们应当建立慈善管理机构,告知申请者应当准备什么部门的证明材料,如,申请人和帮助者所在地公安局开的身份以及双方的关系证明、医院开的病例和缴费通知单证明、民政部门开具的到达最低生活标准等材料。网络募捐平台看见慈善管理机构颁布的允许发起募集的手续后,发布募集信息。

募集者在网络募捐平台注册账号,将慈善管理机构颁发的批准申请的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以及本人近一个月的一寸免冠照片上传到网络募捐平台。

2.募集者信息的公开制

沈阳的范某在网络募捐平台发布儿子患癌症,家里没有钱,需要巨额医药费的消息,消息发布后有热心网友跑到医院看孩子,确认信息是真的,纷纷捐款帮助这个可怜的孩子。但是,网友再过了一段时间去看孩子,发现孩子的父母身穿名牌,并且买了车。在网友的质问下,范某说是花善款买的。从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信息的公开不单单是身份信息的公开,更要学习日本的“全透明”制,募集者在网络募集平台注册的账号上将家庭收入和每日流水公开,并将善款的用途和所剩余额用图文的方式发在个人账户中。在各地建立慈善管理机构,该机构应不定期的对募集者进行抽查。这不仅仅更好的防止了骗捐的行为,还可以对善款的用途进行监督。

(二)网络募捐平台的管理

1.对网络募捐平台让募集者随意填写善款金额管理

网络募捐平台可以随意填写和修改目标金额,这导致募集的善款数额巨大,这就会导致募集者滥用善款的问题。建立慈善管理机构,慈善管理机构在审查募集者身份时针对募集者提供的证明资料给出需要募集善款数额的建议。平台根据建议和证明扩大目标金额,并特别标注提醒捐赠者理智捐赠。

2.网络募捐平台对善款的追踪

网络募捐平台不仅是很好的信息发布平台,同样也是很好的善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平台。网络募捐全过程是一个在虚拟世界完成的,我们无法知道募捐后善款的使用情况。网络平台此时应当发挥它的作用,在注册网络募捐平台时,平台应当告知募集者从拿到善款后就每天必须在自己的账户中上传每日的花销和善款的余额,供网友和相关机构的监督。如果三日内没有发布,通知慈善监督管理机构走访调查,如情况属实,有慈善监督管理机构报案。

(三)建立慈善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网络募捐的相关法律大部分是对网络募捐平台的约束,而对募集者的身份审查是由网络募捐平台来完成,募集者是网络募捐诈骗问题出现的源头。建立了慈善监督管理,可以对募集者进行审查。

关于募集者主体资格的确定问题上,慈善机构给全国各大医院发放电子版和纸质版的证明书募集者如需要申请,医院审查确实达到了申请的条件出具电子和纸质的证明,并给予善款数额的建议;对于其他环保科研项目等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并交由当地公证部门审批。关于善款的发放和善款余额的问题,善款该机构根据医院的建议发放,如果募集的善款有剩余留在该机构的账户中帮助其他需要帮助的人。

慈善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更好地监督管理慈善活动。

(四)相关法律条文的设计

对于募捐者挪用善款没将善款落到实处,应当通过在网络平台注册的个人信息将这个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并且冻结其账户追回善款,在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处罚。对网络平台扰乱募捐秩序等,应当根据我国《行政法》对该平台进行整顿,再根据我国《刑法》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对慈善管理机构内有人挪用、私吞财产根据我国《刑法》进行处罚。

结合全文我总结了下面几条建议供参考增加在我国《慈善法》中:在第二章慈善组织中加入:网络募捐平台不得泄露各个申请者的信息;

在第三章慈善募捐中加入 :第一条,募集者申请时必须提交慈善募捐机构要求的材料; 第二条,募集者必须根据网络平台的要求填写身份信息和被帮助者的信息和申请证明,并且公布被帮助者家庭资产和成员的收入;第三条,募集者必须每天在网络募捐平台图文分享每天善款的用途和家庭成员的支出。

在第四章慈善捐赠中加入:捐款者必须在有资质的募捐平台捐款,并把钱转入政府指定的账户。

在第十章监督管理中加入: 第一条,慈善监督机构必须依法组织成立;第二条,每日 17 点慈善监督机构和各网络募捐平台停止收款进行结算,如数额不符对慈善募捐机构进行审查;第三条,慈善管理机构受县以上人民政府税务机关监督; 第四条,税务机关每月对该机构的财产进行审查,审查时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个;第五条,对该机构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检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个。

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加入: 第一条,募集者用虚假信息骗取申请网络募捐的资格、在网络平台填写虚假的身份信息或提供虚假的被帮助者信息,没获得善款的对其行为进行公示并将其加入到不诚信档案,获得善款的根据我国《刑法》诈骗罪处罚; 第二条,网络募捐平台泄露申请者信息的根据我国《行政法》责令其停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慈善监督管理机构内部人员挪用或者贪污善款根据我国《刑法》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处罚; 第三条,公证机构和医院等开具证明的机构收受财务,违法开证,根据我国《刑法》受贿罪处理。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慈善法》的颁布,为我国慈善事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其存在解决了我国大部分慈善法律问题,但是其内容具体规定仍有部分需要具体完善落实。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上述内容可以起到为实践服务的作用。